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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常见问题

1、消费税纳税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问: 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收? 
   答: 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则在零售环节征税。
 
3,问: 那些商品需缴纳消费税?
    答: 涉及消费税的商品如下:
香烟
酒及酒精
化妆品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价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及焰火
成品油
汽车轮胎
摩托车
小汽车
 
4、企业应征消费税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企业销售货物,用外汇结算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交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6、我们企业是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的,我们现在需要委托别的企业帮我们生产一部分半成品,我们给他们材料,对方只负责生产,消费税应该怎么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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