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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常见问题

    1. 问:目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按不同的货物,区分不同的退税率,目前的退税率有17%、13%、11%、8%、6%、5%六个类别。
    2. 问: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答:企业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应在30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3. 问:对新成立的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有什么规定?
答:对新设立的生产型企业,从首次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注册一年以上新增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市级税务局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违法行为的,可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生产性企业,其内外销之总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且外销比例超过50%的,可向省级税务局申请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
    4. 问:如何办理「免、抵、退」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退税审核期为 12 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到年底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国家税务局规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售额之总和在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人民币的幅度内,按照各省实际情况,确定全省统一的标准,例如,广东省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为:内外销售额之总和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5. 问: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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